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免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由省计量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