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