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