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实施计量认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