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检验机构违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直接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