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验第四十条有效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