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