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验第三十九条有效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