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验第三十六条有效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少于二人。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任务书。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