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确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抽样任务书,明确抽样数量、抽样要求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