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监督检验的抽样技术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单位应当自行承担样品的运送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