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验第三十七条有效监督检验的抽样技术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抽样单位应当自行承担样品的运送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