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经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