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