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验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检验机构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