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验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