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验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