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检验机构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