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检验机构从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服务项目,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评估和确认,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视为计量认证合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