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当载明编号、检验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检验服务项目及有效期限。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