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