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