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复制借鉴推广省内外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