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对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