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