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能够合并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