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