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