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二条有效失信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信用修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