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