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在线监管系统统一管理,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定具体部门负责监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