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