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推出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绿色通道办理等便利举措,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等应当当日办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