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申请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