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相关规定中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