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