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有关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的补正材料、补正期限以及未补正风险提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