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有关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的补正材料、补正期限以及未补正风险提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