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和全程网上办理等,规范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投资审批事项及审批材料清单,审批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法实施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清单之外的材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