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程序简单、不需要集体研究、单个部门可以独立办理的一般程序性审批和行政备案等事项,当场办结;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逐步提高网上办理比例,实行一网通办;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将审批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实行就近办理;符合法定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应当一次办结,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限时办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