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等,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