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推进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应当公开发布,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