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推进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应当公开发布,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