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主体注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经费保障等问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