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发布产业、融资等政策以及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授权机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利率优惠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鼓励和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