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