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网上办、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在线反馈。对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