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