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