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五十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放生。放生活动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危害生态系统,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