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放生。放生活动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危害生态系统,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