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高等院校等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抵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禁止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