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双方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