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在本省范围内需跨市(州)、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双方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本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