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