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