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